你的位置:首页 > 知识课堂 > 正文

互补原理

发布时间:1970-01-01

互补原理


什么是互补原理

又称“并协原理”。关于量子力学基本原理的一种阐释。与海森伯提出不确定关系同时,丹麦诺贝尔奖获得者尼尔斯·亨利克·大卫·玻尔(Niels Henrik David Bohr,1885.10.07~1962.11.18) 于1927年提出互补原理。

互补原理的内容

互补原理是玻尔提出的,他提出光所具有的相互矛盾的波动性和粒子性是互补的,两者同时存在,互为补充,无法在验证一种特性的同时保证另一个特性不受到干扰或破坏。

同时,他认为生命物体所具有的生命活力与生物结构和物化性质之间也是互补的,当人类的实验能力达到一定深度时,无法在验证细胞的生物结构或理化特性的同时保持细胞活力,或者在考察生命活力的同时不干扰或破坏生物结构和影响其理化特性。当人类的认识能力无法解释光或生命这些具有相互矛盾特性的客体时,玻尔便提出把这些矛盾作为互相补充的基本要素共同组成客体的基本特征。这就是互补原理的内容。

互补原理的历史

由丹麦物理学家玻尔(1885—1962)在1927年提出。按照测不准关系,由于微观粒子具有波泣二象性和统计规律性,某些成对的物理量不可能同时测量准确。玻尔将这种反映微观客体性质的关系解释为:对于微观客体,波动图象和粒子图象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关于微观客体位置的知识和动量(或速度)的知识、方位角的知识和动量矩的知识、时间的知识和能量的知识亦是互相排斥互相补充的;关于微观客体运动的时空表示和它的决定论性因果描述也是互相排斥互相补充的(时空概念和因果概念不能同时应用,只能统计地关联起来)。玻尔进而认为,为了获得微观客体的完全认识,必须把观测仪器分为测量位置和测量动量(或速度)等两类,然后把这两类仪器的结果“互补”起来,才能构成微观客体的完整图象,而同时应用这两类仪器去观测同一微观客体是不可能的。这就是“互补原理”开始的涵义。这个原理对经典“非此即彼”的波动和粒子这两个概念是一个突破,它承认矛盾的两极,并认为两者相互排斥相互补充,有合理的辩证法因素;但是它将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看作是人们主观作用的结果 (将双方人为合并),不是看作客观存在的,这是不正确的。这个观点被爱因斯坦称为“绥靖哲学”。特别是后来玻尔把互补概念从量子力学推广运用到自然、社会、思维一切领域,将互补原理发展成为一条普遍的哲学原理,玻尔曾再三强调互补原理是一个普遍认识论原理,可以用它来认识一切现象,例如“沉思”与“果断”、“严肃”与“幽默”、“本能”与“理性”等概念是互补的;哥本哈根学派的另一个主要成员,德国物理学家玻恩甚至认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也是互补的。”在他们看来,互补原理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切领域,而且也可以解决社会矛盾。这种扩大再扩大的推广显然是完全错误的。互补原理一提出,就遭到了爱因斯坦、薛定谔、普朗克等著名物理学家的批评,双方进行了长期而激烈的论战,至今仍在争论之中。

互补合力原理

互补合力原理是指互补产生的合力比之单个人的能力简单相加而形成的合力要大得多。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要求,一个群体内部各个成员之间应该是密切配合的互补关系。人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以己之长补他人之短。从而使每个人的长处得到充分发挥,避免短处对工作的影响,这就叫做互补。互补产生的合力比之单个人的能力简单相加而形成的合力要大得多。
特别推荐
技术文章更多>>
技术白皮书下载更多>>
热门搜索
 

关闭

 

关闭